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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三部门出台管理规定:教育培训不得与入学挂钩

www.ijjnews.com  2013-11-21 11:26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晋江新闻网11月20日讯 昨日,泉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出台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开展“绿色培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

  正规民办培训机构近200家

  “目前,我市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有近200家。仍有部分机构没有经过审批和备案,均属无证办学。”泉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本次“规定”涉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记者了解到,泉州市一些民办培训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乱发广告、乱收费、教师缺乏社会保障和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无证办学和无序竞争等现象。因此,“规定”应运而生。

  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规定”规定,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基本条件,包括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民办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民办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5层;招生对象有交叉者应按不同年龄段设于相应楼层中。

  此外,“规定”要求全市各地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开办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

  “规定”还对校长和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外籍人员的任职资格予以明确。申请设置民办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拟设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名称中不能使用“中华”、“中国”、“全国”、“福建”、“海西”、“海峡”、“国际”等字样;民办培训机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办学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收费必须对外公示

  收费方面,泉州市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报批准设置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必须单独立账,按期进行结算,在每一期培训结束前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学生培训结束前予以结清。

  民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招生广告不得作假

  “任何培训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泉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说,今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严格按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的资质必须齐全、服务必须规范,开展绿色培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下一阶段,泉州市教育部门将迅速开展民办培训机构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或接近办学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限期整改并引导补办办学许可证,及时做好相关登记报备工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本次“规定”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如办学条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在两年内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

  凡接受民办培训机构教育的市民,一旦合法权益受损害,均可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物价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查处。

标签:泉州|入学|教育培训
责任编辑:孙丽娟 王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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