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民办教育收费实施细则
www.ijjnews.com 2013-03-04 14:35 来源:晋江教育局
从省物价局获悉,为了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日前我省颁布了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实施细则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实施细则中指出,将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以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此外,学校需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新修订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细则还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管理原则,对学费、住宿费管理审批权限作相应调整,将除福州地区外的省属民办本科学校学生住宿费,省级管理的民办高职、中职学校学费和学生住宿费,高中及以下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同时,增加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内容,允许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可以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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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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