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汽车频道>> 行情资讯 >>正文

兰州新规:人行道违规停放机动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www.ijjnews.com来源:新华社2017-02-03 16:29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兰州2月1日电 兰州市日前出台新规定,在人行道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市公安部门介绍,兰州市近日出台新规,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人行道车辆停放做出规范,除依法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外,严禁机动车在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区域停放。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保障行人安全,创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据介绍,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制定的。

  根据新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对于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按照兰州市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允许行人通行的开放式场所,符合临时停车场设置条件,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临街业主单位需向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后,发放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允许车辆停放。逾期未申请备案登记或者经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取得备案登记证的,不允许车辆停放。

  兰州市公安部门表示,凡在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临时公共停车场以外停放的机动车,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姜伟超)

标签:违规停放|机动车|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蒋妮蒋妮
我来说两句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特别说明:转载内容(即来源未注明“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稿件)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即来源未注明“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稿件)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来电或来函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