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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有效办法
有人打了一个比方:通常意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清算资产,关门还债。而破产保护则类似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安全气囊”,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
美国《破产法》第9章规定了“需要有州法律的授权;确属无力偿还,确实要提出债务调整计划;善意”等诸多债务人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城市破产意味着市政府获得暂时不用出售财产,解除自己来还债的危机,并获得了坐下来与所有债权人谈判的机会,通过减免债务、延长偿还期限、变换债务结构、调整预算安排等方法,达成财政平衡并清偿债务的目标。欠银行的钱并不是可以不还了,但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在不同时限来偿还。
当然,由于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破产的过程也非常痛苦。据报道,底特律宣布破产后,法官收到了来自工会、养老金基金会、个人等提交的100余份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均否认底特律有提起破产保护申请的资格,理由包括:破产法院无管辖权、 《破产法》第9章违反联邦宪法、授权紧急管理人违反或修改工会合同的436号公共法案违反密歇根州宪法、州长对破产保护的授权因未保护养老金权利而违反密歇根州宪法。
破产保护申请暂被通过,但底特律之困远未终结。进入程序只是一个开始,后续过程中的债务调整计划将是各方博弈最为激烈的战场。这种较量不仅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议价能力和谈判水平,更是对司法的直接考验。底特律破产的新闻效应将逐渐冷却,对其中法律解释与权利配置的争论则会持续升温。从这个角度说,底特律破产案的司法经验或许更值得关注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