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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友情提醒”实为“霸王条款”

www.ijjnews.com来源:新华网2015-08-31 09:56我来说两句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消费者到旅行社报团出行时,除了要签订旅游合同以外,旅行社往往还会提供一份旅游行程单,作为合同的附件要求消费者签字确认。近日,《天天315》栏目组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反映他们鉴定的旅游行程单上都有“友情提醒”“温馨提醒”之类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陷阱重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西九江的冯女士反映说:当时看到“友情提醒”中注明,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导游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可实际上旅行社没有任何理由就变更了合同中行程的内容,这算不算霸王条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李斌、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凤林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李斌: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表示意思一致,现在它用这种温馨提示的方式实际上赋予旅行社一个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排除了旅游者跟旅行社协商变更条款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一个无效条款。根据消保法的规定,这更是对消费者的不公条款,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它都是无效的。比如说景点没有变,但是每一个景点停留时间缩短了,增加了逛商场的时间,这本身对游客消费的目的就会产生了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这确实是一个霸王条款。

  曹凤林:温馨提示是单方面的提示作用,从理论上来讲是一个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合同条款的义务,而旅行社把这个温馨提示变成了合同条款的一项。我觉得这确实是有一个霸王条款的概念。温馨提示的概念在这里被偷换了。旅游法有相关的规定,旅游一定要签订合同,合同基本信息里也要标注吃、住、行跟自由活动的安排,有具体的细则,单方面去更改的话确实是改变合同了,而合同是不可以擅自单方面更改的。

  经济之声:我们是不是可以不用搭理这个友情提醒?

  李斌:旅行社会这样做,它认为这是有理有利的,但是作为我们消费者来说,它应该是损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

  曹凤林:温馨提示你应该提供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或者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这叫温馨提示。从这个角度来说,所有的温馨提示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所谓的温馨提示是增加消费者的义务,那么这就是一个霸王条款。

  经济之声:有些温馨提示中表示,如遇不可抗因素,我社只退还门票的差额,产生其他费用自理,这个怎么理解?

  李斌: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如果真的有不可抗力使得我的旅游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如果旅行社已经实际支付了费用,这个费用应当从团费中扣除,其余费用都应当全额返还给消费者,所以这个说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曹凤林:旅游法里面有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必须要解除的时候,组团社应当在扣除相应的必要的费用,剩下的部分将退还给消费者,这个扣除的费用一定要是支付了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经济之声:那么,消费者提出要求,希望旅行社提供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的相关明细,这个要求合理吗?旅行社说这是商业机密,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

  李斌: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作为旅行社,已经为这个合同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这个费用应当扣除。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说已经支付一部分的费用了,请举证你支付了多少,当然了商业秘密在很多的案件中涉及,我们的法律上有规定,比如说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你是商业秘密,这部分案件你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如果是一部分证据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你可以要求不公开质证,作为相关的当事人,负有一个保密的义务。

标签:旅行社|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吴晓婷 吴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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