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意外受伤,责任究竟应由商家承担,还是消费者自己负责?日前,晋江法院审结一起因超市地板积水致顾客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类似事件厘清了责任边界。
此前,市民谢某在晋江某超市蔬菜区挑选蔬菜时,因地面存在积水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谢某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护理期、营养期各90日。事故发生后,谢某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庭审中,超市方辩称,事故并非因地滑所致,且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已及时提供帮助,并预先垫付医疗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大型经营场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区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或采取了必要的防滑措施以保障场地安全,可以认定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过程中未充分留意周边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对摔倒致伤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在法官组织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超市自愿对谢某的致伤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表示,商场、超市等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的核心在于“作为”,即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设置警示标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仅靠一块警示牌并不足以完全免责,对于场所内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经营者还应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否则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购物过程中应自觉留意周围环境,对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潜在危险场景保持警惕,主动规避风险。若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也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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