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2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广大渔民群众长远利益,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6〕1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对象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和区域
我市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我市海域捕捞辅助船如确需在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海洋伏季休渔其他要求
1.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休渔渔船擅自跨省休渔。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确需省内异地休渔的,或渔船确需省内异地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逐级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靠泊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2.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并签订承诺书;符合有关补助条件且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按照相关渔业补助政策执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不得擅自出海,确需结束休渔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后,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不再享受相关渔业政策补助。
对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沿海各镇、市有关单位应当指定渔港(岙口)集中停靠,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
3.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如发现有渔船在休渔期间违规作业,可直接拨打电话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0595-82599696。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9日
闽公网安备 350582020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