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涉水事件】
近日,池店镇河长办收到投诉线索,九十九溪池店镇潘湖村段有一处疑似侵占河道行为。为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提升河道水环境质量,池店镇河长办迅速行动,联合镇执法人员对九十九溪潘湖村段侵占河道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02【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池店镇潘湖村村民李某在九十九溪流经本村河段内,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河道岸线上违规搭盖1处苗木花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03【行政执法情况】
当日,池店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在3天内拆除违建,恢复原状。鉴于该业主已自行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池店镇政府组织对拆除现场进行核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拆除前
拆除后
拆除前
拆除后
04【普法驿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