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住建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从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翻建等全链条各环节强化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建设。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蓝线、河道管理范围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关于建房层数和面积等的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围绕审批流程、施工监管,《办法》也有了明确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应指导乡镇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自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实现“一窗收件、一站服务”。县级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村民自建房立面图集和通用图集。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房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三层以上村民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需核实用地面积、层数、风貌,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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