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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拖欠物业费 新业主该买单吗?

  

市民张先生: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刚搬进去住,物业就找上门要收前业主欠的8000多元物业费,这钱该我出吗?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责任转移节点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是原业主与物业公司,新业主未参与合同签订,若无特殊约定,无需承担前业主债务。

那么,新业主是不是应承担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法律层面有明确判定标准。首先,责任划分以房屋交付为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承担,交付后由新业主支付,这是“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的体现。其次,买卖合同约定优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欠费由卖方承担,该约定对买卖双方有效,但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向原业主追讨的权利。最后,物业公司催缴需合法,不得采取停水停电、限制门禁等过激手段,应通过书面通知、律师函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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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忠琴李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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