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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贷款被拒 买方责任如何认定?

  

  市民林先生:今年8月,我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与卖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以按揭贷款支付尾款,若因买方原因贷款未获批需承担违约责任”。随后,我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但被银行告知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卖方以我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请问,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构成违约吗?该承担什么责任?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与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明确约定“因买方自身原因(如征信不良、资料不实等)导致贷款未获批视为违约”,买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常见后果包括定金被没收或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总房款的10%~20%),若已支付首付款,还可能面临资金占用损失。

  在二手房实际交易过程中,三种情形下责任认定存在差异:买方自身原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银行政策性调整),通常可解除合同且互不违约;合同未约定时,需结合贷款失败具体原因判断。

  在此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务必先做贷款预审批,避免“先签后贷”的被动局面;合同中应明确贷款审批时限、失败原因的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细则,同时保留好银行拒贷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

  (记者 陈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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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丽萍颜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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