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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因素告知”让购房知情权更丰满

www.ijjnews.com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21-02-01 17:18我来说两句
  
买房是人生大事,人们在买房时往往对周边环境非常重视,但当前的房屋销售以预售为主,房产商和消费者掌握的信息很不对称,且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主要来自房产商。一些房产商为了提升销售效率,保持或抬高销售价格,在卖房宣传时净捡着好的说,但对于一些不利因素或负面信息,却有意无意地忽略或隐瞒。等到交房时,消费者才发现房子周边有坟场、垃圾场、殡仪馆、辐射源、污染源等不利因素。这样就很容易引发购房纠纷,且在纠纷处置过程中,消费者也很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重庆市探索推行的“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则给房产商念了一道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的“紧箍咒”。按照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共梳理出楼盘规划红线内外的37项不利因素,拉出了不利因素清单,要求房产商通过立牌公示、沙盘模型标注等方式,对不利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提示告知,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让不利因素告知成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备契约效力。

  监管部门将不利因素明确纳入房产商的销售告知义务,可以约束房产商全面、准确、透明地宣传楼盘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楼盘及周边环境信息,购房知情权更加丰满。而购房知情权获得了保障,消费者就可以有效行使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在“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中,如果房产商再因隐瞒相关不利因素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费者就会拥有更多维权主动。当然,如果房产商如实提供了不利因素信息后,消费者依然选择买房,那就是基于消费者的自愿行为而达成的交易。

  实际上,房屋销售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不利因素告知”也是格式合同规则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不利因素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房产商应依法向消费者作出重点告知、提示、说明。

  另外,卖房宣传也属于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从广告角度看,房产商也应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披露不利因素。显然,“购房不利因素告知”契合了合同订立需要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

  “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减少购房纠纷。“购房不利因素告知机制”实际上对多方有利,是规范商品房营销的有益探索,具备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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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煜煊夏煜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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