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谨慎联保,否则一方违约多方牵连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给数个借款人时,由众借款人互相提供担保,以达到符合贷款发放形式要件的条件。这种形式在经济景气时,对借贷双方来说皆大欢喜。但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有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则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为其担保的借款人均须承担担保责任。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联保贷款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各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樊某与郑某某以及曾某某均系经营部个体工商业主。2014年12月8日,因经营需要,樊某与郑某某以及曾某某分别与镇江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三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各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三人以个人及经营部资产互相担保,三人的妻子作为共同借款和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字。
获得贷款后,樊某能按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但郑某某以及曾某某于2015年7月起均未能按约还款。小额贷款公司遂于2015年9月将三笔贷款都起诉至法院,要求樊某、郑某某、曾某某及其妻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担保责任。
“签订借款合同后,我一直按期还款,并未违约。”庭审中,樊某大呼冤枉。小额贷款公司代理人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该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通过庭审质证,樊某在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后,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因其他担保人未到庭,法庭未能调解。但经法官与双方沟通,被告樊某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查找担保人郑某某以及曾某某下落,小额贷款公司也表示愿意在法庭判决后与樊某协商解决方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樊某夫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903.45元、违约金9562.66元以及律师费14224元;被告郑某某夫妻、曾某某夫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释法】
为了解决个人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由自然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彼此相互担保,一人借款,全体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类案件有着被告人数多,相互关联的特点。有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为家庭成员,有的一人为多人担保,有的本身是债务人又为他人担保,如本案中各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审理中,往往一案会牵动多案,给审判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与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真实,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只要有一人未能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法官提醒经营者,虽然抱团贷款、互相担保较能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但在贷款时还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选择联保,否则一方违约,多方受到牵连,从而影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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