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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死传销上线 试图自杀未果被判死缓

www.ijjnews.com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2013-07-17 09:58我来说两句
  

晨报讯记者王凯实习生刘杨通讯员正言2012年11月29日,合肥市绿怡居小区发生一起失火命案,身陷传销的张某砍死传销上线后试图放火自杀未果(

本报曾多次报道)。昨日,合肥市中院通报,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003.7元。

张某今年42岁,江西人。去年7月5日,张某被网友曾某骗至合肥搞传销,并先后为自己和妻子交了共约14万元的“加盟费”。后因孩子上学需要用钱,张某夫妇萌生退意,向曾某提出要求退款被拒。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对生活绝望,遂购买了6盒药片并全部服下企图自杀。因药物没有预期效果,被告人张某遂进入曾的房间欲上网,二人发生争执。同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乘曾某睡觉之机,从厨房拿来菜刀、打火机等物,持刀猛砍曾某数刀,致其死亡。后被告人张某用菜刀割腕自杀未果,用打火机将窗帘点燃欲与曾某同归于尽,致使室内部分物品烧损,被害人曾某尸体部分皮肤烧焦、局部炭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砍击被害人曾某要害部位多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产,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被害人曾某发展被告人张某及其妻子加入传销组织,收取高额加盟费,给张某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具有一般过错。

法院认为,综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具有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张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标签:被告人|被害人|经济损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
责任编辑:林丽娥 林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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