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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水利局牵头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联合整治行动

www.ijjnews.com来源:水韵晋江2021-07-30 16:59我来说两句
  

  近期持续高温、酷暑难当,许多民众贪凉到水库非法捕鱼、钓鱼、游泳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且期间产生部分生活垃圾随处丢弃,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7月26日下午,晋江市水利局联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磁灶中队、晋江市水务集团、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小型水库工程物业化管理中心等单位,开展保护饮用水源地联合执法行动。

  行动中,联合执法小组在东山水库发现四五名垂钓者在库区迎水坡坡脚垂钓,数十人忽视“禁止游泳”警示标牌下水游泳。

  执法人员采取宣传、摄像取证、警告驱离、没收作业工具等措施,及时制止一切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活动和行为。最后,执法人员组织对违法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禁止钓鱼!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在驻水利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指导下开展,共警告驱离游泳者27人、垂钓者5人,没收渔网2副、鱼杆6把。

  普法一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谢飞明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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