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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www.ijjnews.com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2018-06-30 20:42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央、省委和公安部的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打击

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奖励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福建省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办案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省公安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公安厅扫黑办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厅经费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上述常见涉恶罪名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全国扫黑办督办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及公安部督捕的在逃人员,按同类同档的上限金额奖励;省扫黑办或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及省公安厅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80%。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厅扫黑办受理举报线索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厅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收到举报人举报的黑恶线索,转至各地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由核查地公安机关按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核查地公安机关未出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厅扫黑办应当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报公安厅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厅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应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公安厅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办案单位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五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厅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举报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

2.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3.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附件1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 

举报

人基

本情

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举报

内容

接报

单位

人员

领导

批示

处理

结果

注:该登记表为一线索一表。

    附件2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举报

人基

本情

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住址

举报

内容

核查

结果

奖励

依据

及金

额

办案

单位

意见

公安

机关

负责

人意

见

备注

    附件3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被奖

励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住址

领取

奖金

人

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奖励

金额

领取人

签名

奖金

汇款

凭证

粘贴

联

备注

责任编辑:陈子汉 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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