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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车位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停车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9月30日,《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停车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要承租的,不得只售不租。另外,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

  业界人士表示,《条例》的施行,将有利于缓解小区业主停车难的问题,同时,也可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机抬高车位价格。

  新规

  车位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该《条例》是根据近年来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对2007年施行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

  《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牵头组织起草,历时3年,通过各方座谈、调研走访、专家论证、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集民智纳民意,对物业管理的一些制度进行既符合实际又大胆创新的设计和安排,切实提高了立法质量。

  针对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另外,针对小区停车费、电梯广告费、智能快递柜管理费等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经营管理费用,且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其余部分应存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入及使用情况。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对业主饲养犬只的行为,《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业界

  新规有利于缓解业主停车难的问题

  实际上,停车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晋江小区的业主。有的小区规定车位“只卖不租”和“禁止没买车位者开车入内”。更有一些小区开发商在利益驱动下,将小区内规划设置的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状况。

  “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方面,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车位车库权属不清;二是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有时不能满足业主需要;三是小区开发商将车库卖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晋江家兴房产负责人曾思程介绍,《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

  另外,对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直以来,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怎么使用,业主都不是很清楚,公共收益变成了物业的‘私房钱’,造成了一些小区业主和物业纠纷不断。《条例》这块作出的规定非常明确,业主以后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主张权利,如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账目并加以审计,监督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晋江心家房产总经理陈鸣雷表示。

  (记者 陈青松)

标签:物业管理|车位
责任编辑:陈子汉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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