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负责安装的不锈钢店存在一定过错,房主缺乏安全意识疏于防范是事故主因
家里装了外凸式防护窗,还在底部加装了铁皮。家中老人爬上窗户,踩在防护窗上打扫卫生,却没想安全门没固定住,突然塌落,老人不幸从17楼坠亡。事发后,老人亲属把制作防护窗的不锈钢店起诉到了法院。谁该在这起不幸中负责?5月21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文/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石娜
事件:老人踩防护窗打扫17楼坠亡
范某是衡阳人,他在房子装修时找到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自家房屋安装了防护窗。安装的防护窗系外凸式,房屋厕所外的防护窗处底部留有一安全门,作为置放空调主机的开口。该安全门由两个合页固定,加一个锁扣。安装完后杨某没有在锁扣处进行固定,而范某也没有对该锁扣加锁。
防护窗装好后,范某又自行购买了一层不锈钢铁皮焊接在防护窗底部。一个月后,范某母亲万某站在该房屋的防护窗内打扫卫生,因防护窗底部安全门突然塌落,导致老人从17层楼高的防护窗内掉落坠亡。
事发后,范某将这家不锈钢店诉至法院。
法院:业主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防护窗主要起防护作用,防止外来者从窗户侵入室内,防止室内人、物从窗户跌出,并不是可以踩踏的日常活动场所。本案中,万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识和疏于安全防范,在17层楼高的防护窗内打扫卫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而范某在防护窗安装完毕近一个月后,仍然没有及时给安全门上锁,还自行加盖了一层不锈钢铁皮铺垫在防护窗底部,遮住了安全门的位置,使人难以发觉该安全隐患的存在,万某踩踏安全门无受力点导致跌落,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不锈钢店按范某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制作安装,但不锈钢店的经营者杨某系长期从事防护窗制售的个体户,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常识,杨某也自认按照规定防护窗不能伸出窗外,在明知违反该规定的情况下仍予以制作安装,对此不锈钢店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不锈钢店对万某死亡后果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5630.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范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不锈钢店不服,并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最终,衡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防护窗制作需达标、规范
防护窗不一定防护,若制作安装不达标、使用不规范,可能会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后果。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如需改变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诸如外挑式防护窗等产品就改变了住宅外立面,法律风险很大。
除了威胁家人的安全,外挑式防护窗也对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一旦形成高空坠物,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生命换来的教训不容忽视,不论是为了自身还是他人的利益,加强对防护窗的关注和维护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