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摆脱恶劣监护人
在都市夜幕下,几名儿童活跃在商铺周围伺机盗窃。他们,是犯罪分子实施盗窃的“工具”,也是逃避打击的“挡箭牌”。一直以来,利用儿童实施盗窃的行为,多发频发、危害性大,但因为取证难、打击力度弱等原因,最后往往只依据赃款赃物金额判处盗窃罪,犯罪分子出狱后再犯情况突出,刑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用儿童实施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银秀、宋银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上海首次以“组织”定罪利用儿童实施盗窃的行为。
在此案背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历时半年多调查追踪、仔细摸排、多方论证,探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7岁儿童被训练成惯偷,团伙三个月偷窃2万元
像所有利用儿童进行盗窃的团伙一样,宋银秀等人会带着一些不到10岁的儿童在东部城市里游荡,寻找偷窃目标。2016年3月至5月,宋银秀、宋银翠伙同刘谊花、何雪翠,带着包括7岁女童青青在内的数名儿童,游走在上海青浦区、松江区、闵行区,实施盗窃。
“她们选中目标后,一般兵分两路,一路店铺门外放风,一路带着孩子进入店铺,宋银秀们以试用、选购商品为由,吸引店员注意力,跟随的儿童则借机溜到收银台盗窃,得手后迅速离开,将赃物转移到在外放风的同伴手中,随后销赃。”青浦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潘志峰说。
据青浦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宋银秀、宋银翠伙同另外两名女子到青浦区重固镇某超市一楼收银台,指使一名男童窃得红色小米手机一部。2016年3月至5月间,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共窃得价值19900余元的财物。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高冰说,“对上述犯罪适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可以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予以保护,而且适用‘情节严重’的加重法定刑,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该案嫌疑人到案后,均拒不供述,拒绝承认彼此认识,直接证据仅有被利用的儿童的供述,且表述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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