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青松 王婉芳
核心提示 摩托车丢了,他舍不得买新的。一次外出的时候,他遇见一名男子在兜售赃车。几经考虑,他还是经受不住诱惑,花1500元买了一辆。
没过多久,他被晋江警方人赃俱获,不仅车没了,还被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贪图便宜买赃车
被判罚金1万元
26岁的陈华(化名)是晋江东石人。2007年10月份的一天,陈华骑着一辆刚上牌的崭新摩托车外出办事,到了目的地,他只锁了电门锁就将车扔在路边。
哪知,才过几分钟,返回时的陈华傻眼了,路旁空空的,车被偷了。没有车,陈华的生活、工作变得不方便。陈华几次想再买一辆新车,但一想到车很容易被盗就左右为难。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陈华外出办事,路过安海一厂门口,看见一男子正低价兜售一辆无牌的摩托车。“卖得这么便宜,看样子是赃车,买还是不买?”起初,陈华还很犹豫,但一想到“这辆车物美价廉,要是被偷,损失也不大”,就下定决心购买。
最后,陈华以1500元买下价值7350元的摩托车。陈华骑了半年感觉车性能不错,很划算,还以为“捡了一个大便宜”。
然而,让陈华意想不到的事出现了。2008年6月26日,陈华骑着这辆摩托车外出办事的时候,被晋江警方人赃俱获。经查,该车系张某失窃的摩托车。警方遂将该车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陈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追回赃车归还被害人,且陈华认罪态度较好,收购赃车的目的供自用,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购买赃车
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予以掩饰、隐瞒的,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华在自己摩托车被盗,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反过来购买他人盗窃的赃车,原为被害人,后却成为被告人,很可悲。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置法律于不顾,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类似的案例有许多,市民应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切莫以恶小而为之。《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价值达6000元以上的财物,就应负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市民,摩托车停放时,不要贪图省事,只锁电门锁,因为电门锁一撬就开,容易被盗,还应加把防盗锁和安装防盗器;购买车辆的话,应尽量到正规的交易场所;如遇私人出售,应问清其来源,让对方提供购车发票;若有上牌,还应让对方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签订购买协议;最后,购买后最好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晋江市法院刑二庭法官 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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